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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4 04:19 点击次数:58
买房多年未过户,出卖东谈主随机死一火,买受东谈主应该向谁看法权柄?出卖东谈主的接受东谈主,是否有持续践诺合同的义务?近日,安阳市北关区东谈主民法院审理了沿途房屋营业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李某将一套贷款购买的房屋转让给杨某,并强项《房屋转让左券》,商定在杨某结清贷款后办理过户。几年后,杨某结清贷款干系李某办理过户,李某称其在外地责任,一直推脱,之后李某因病赔本,李某的接受东谈主(妃耦、子女、父母)拒却合营办理过户,杨某将几东谈主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觉得,李某已通过强项《房屋转让左券》将房屋转让给了杨某,杨某也依约践诺了付款义务并一直居住使用该房屋,因此"协助杨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应当认定为李某生前所负的合同债务,现李某的第一次第接受东谈主还是接受了李某的遗产,就应当在接受遗产的内容价值鸿沟内璧还李某生前所负的合同债务,协助杨某办理案涉房屋的过户手续。故法院最终守旧了杨某的诉讼苦求。
法官说法
合归并方当事东谈主死一火不是合同绝交的法定事由,房屋出卖东谈主死一火后,其接受东谈主仍需按照合同商定,协助房屋买受东谈主持理过户手续。房屋算作不动产,营业两边只好照章办理房屋的不动产权变更登记后,智商发生不动产权的物权变动效用。因此,在购买二手房时,应充分了解房屋的产权情况和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并在强项合同后,按照合同商定实时践诺有关义务,尽快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以确保房屋权属灵验滚动,幸免激勉不消要的风险。
法条招引
《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东谈主应当按照商定全面践诺我方的义务。
当事东谈主应当慑服诚信原则,凭据合同的性质、主义和往温习气践诺奉告、协助、粉饰等义务。
当事东谈主在践诺合同进程中,应当幸免摧毁资源、羞耻环境和梗阻生态。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接受东谈主以所得遗产内容价值为限璧还被接受东谈主照章应当交纳的税款和债务。晋升遗产内容价值部分,接受东谈主自发偿还的不在此限。
接受东谈主烧毁接受的,对被接受东谈主照章应当交纳的税款和债务不错不负璧还连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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